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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份明确“因病致贫”标准,委员建议全国统一,国家医保局答复
发布时间:2021/09/02

国家医保局网站8月30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599号(医疗体育类554号)提案答复的函》,就今年全国两会上农工界委员提出的“统一因病致贫标准”“建立罕见病医保机制”等多个建议进行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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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出台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



对于农工界委员提出的“出台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此建议与我们推进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思路总体一致。


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2021年,国家医保局又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为整体推进医保制度规范统一,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对落实待遇清单制度制定了时间表、路线图。目前,各地正在抓紧研究配套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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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统一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和因病致贫标准”



关于完善医疗救助运行管理机制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在规范救助对象范围上,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连续印发文件对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出细化安排。救助对象范围逐步扩展覆盖因病支出型贫困患者。目前全国有13个省份省级层面明确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


2021年,配合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等部门研究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指导各地综合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个人实际负担情况建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机制,细化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可能面临风险的患病人员信息,协同做好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统筹实施综合帮扶。


委员提出的“统一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和因病致贫标准”的建议,我们将在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中予以研究吸收,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着力解决医疗救助不充分不平衡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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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行重特大疾病单病种支付”“建立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



针对委员们提出的“实行重特大疾病单病种支付”“建立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等建议,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近年来,国家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总额预算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稳步启动基于大数据的按病种分值(DIP)付费试点,不断完善支付政策,达到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调整医疗费用支出结构、促进临床行为、注重医疗服务价值的目的。


在罕见病用药保障方面,医保部门高度重视罕见病患者的用药保障。目前国内上市的罕见病用药50余种,其中40余种已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通过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大幅降低了特立氟胺麦格司他、氘丁苯那嗪等罕见病用药价格,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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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我们将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聚焦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协同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科学确定对象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优化简化医疗救助流程,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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